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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货物进口许可证
办理对象:对外贸易经营者
办理依据:1、国务院33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2、商务部令2004年27号《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3、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72号《2005年进口许可
证管理货物目录》;
4、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98号《2005年进口许可
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办理费用:每份20元(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2004]商配财字33号)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申办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进口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2、经营者需根据进口货物情况,提交《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进口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
3、经营者需提交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登记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表》或者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进口货物属于国家实行国营贸易或者有其他资质管理要求的,需提供商务部或者相关部门的有关文件。
(二)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三)岗位责任人:政务大厅工作人员。电话:(0731)2287123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需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需当场或者在二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省商务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省商务厅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5、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事项,需出具加盖“湖南省商务厅办理事项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核
1、标准:《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所列条件和规定要求。
2、岗位责任人:对外贸易管理处负责人。电话:(0731)2287086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已受理的材料,由经办责任人按照审核标准提出意见,负责人根据初审意见签署审定意见。同意签发进口许可证的,经办责任人通过进出口许可证网上申领系统签发许可证,并递交政务大厅。不同意签发进口许可证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及理由,退交政务大厅。
三、归档
1、将审核过程中形成齐全、规范的文件材料留存归档。
2、岗位责任人:对外贸易管理处经办责任人。
四、监督:厅监察室 电话:(0731)2287167、2287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