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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货物出口许可证
办理对象:对外贸易经营者
办理依据:1、2001年12月10日国务院令第3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2、商务部令2004年第28号《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3、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78号《2005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4、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97号《2005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办理费用:每份20元(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2004]商配财字33号)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经营者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营者申领出口许可证时,需认真如实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正本)1份,并加盖公章。实行网上申领的,需认真如实在线填写电子申请表并传送给相应的发证机构;
2、经营者申领出口许可证时,需向发证机构提交有关出口货物配额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3、经营者申领出口许可证时,需向发证机构提交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二)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三)岗位责任人:政务大厅工作人员。电话:(0731)2287123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二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省商务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省商务厅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5、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事项,需出具加盖“湖南省商务厅办理事项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核
1、标准:
(1)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货物,凭商务部或者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下达配额的文件和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2)实行配额招标的出口货物,凭商务部发布的中标经营者名单、中标数量、《申领配额招标货物出口许可证证明书》或《配额招标货物转受让证明书》以及中标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3)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口,凭《商务部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批得复单》和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4)计算机出口,凭商务部批准《出口计算机技术审查表》和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5)监控化学品的出口,凭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文件和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6)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出口,凭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下发的批准文件和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7) 其它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出口货物,凭商务部批准文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证申请表》及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2、岗位责任人:对外贸易管理处负责人。电话:(0731)2287086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已受理的材料,由经办责任人按照审核标准提出初审意见,分管副负责人负责根据初审意见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负责人根据初审、复审意见签署审定意见。同意签发出口许可证的,经办责任人通过进出口许可证网上申领系统签发出口许可证,并递交政务大厅。不同意签发出口许可证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及理由,退交政务大厅。
三、归档
1、将审核过程中形成齐全、规范的文件材料留存归档。
2、岗位责任人:对外贸易管理处经办责任人。
四、监督:厅监察室。电话:(0731)2287167、228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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