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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
2007-3-9 16:13:16    

办理事项: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

办理对象:出口经营者

办理依据:1、商务部令2005年第3号《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暂行办法》;

2、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7号《纺织品出口自动

许可目录》;

3、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1号调整第一批《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经营者应提供以下材料:

1、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申请表(出口经营者可到发证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下载打印);

2、货物出口合同;首次申请《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的出口经营者,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向发证机构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①营业执照;②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③企业年检或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证明材料(新设企业可不提交),上述材料在备案后如发生变化,出口经营证须及时再次提供;

3、出口经营者可通过网上申请《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网上申请时,出口经营者可登录指定网站,进入相关申领系统,并按要求在线填写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申请表(电子表格);

4、发证机构收到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自动许可申请后,需予以签发《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

(二)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三)岗位责任人:政务大厅工作人员。电话:(0731)2287123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二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省商务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省商务厅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5、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事项,需出具加盖“湖南省商务厅办理事项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核

1、标准:《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暂行办法》及《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所列条件和要求。

2、岗位责任人:对外贸易管理处负责人。电话:(0731)2287086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已受理的材料,由经办责任人按照审核标准提出初审意见,处室分管副负责人负责根据初审意见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负责人根据初审、复审意见签署审定意见。同意签发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的,经办责任人通过进出口许可证网上申领系统签发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并递交政务大厅。不同意签发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及理由,退交政务大厅。

三、归档

1、将审核过程中形成齐全、规范的文件材料留存归档。

2、岗位责任人:对外贸易管理处经办责任人。

四、监督:厅监察室  电话:(0731)2287167、228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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