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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欧盟、土耳其纺织品原产地证书
办理对象:出口经营者
办理依据:1、国务院9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
2、原对外经济贸易部令1992年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
3、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82号;
4、原外经贸部外经贸配发(2001)698号《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证书申领签发工作规范》。
办理费用:每份30元(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2004]商配财字33号)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出口经营者应提供以下材料:
1、《纺织品原产地证书申请表》并加盖申领单位公章;
2、提供打印好的纺织品原产地证书(空白书在发证机构领取);
3、与证书内容完全相符的计算机软盘;
4、有效的出口合同、商业发票、信用证或本票(均为正本复印件);
5、初次申领纺织品原产地证书的出口企业,应提交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三)岗位责任人:政务大厅工作人员。电话:(0731)2287123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二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省商务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省商务厅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5、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事项,需出具加盖“湖南省商务厅办理事项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核
(一)标准:纺织品出口货物原产地的法律法规条件和要求。
(二)岗位责任人:对外贸易管理处经办负责人。电话:(0731)2295139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由经办责任人审核合格后,签发纺织品原产地证书,并递交政务大厅;对不予签发的原产地证,由经办责任人提出审核不同意意见及理由,退交政务大厅。
三、归档
1、将审核过程中形成齐全、规范的文件材料留存归档。
2、岗位责任人:对外贸易管理处经办责任人。
四、监督:厅监察室 电话:(0731)2287167、2287211 |